小伙付800嫖资和女孩啪啪啪 涉强奸被抓?
28岁小伙酒后无聊,通过微信联系上一名女孩,花800元与其在酒店发生关系,案发5个月后小伙因涉嫌性侵被抓。日前,小伙的父亲陈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未满14周岁的女孩浓妆艳抹,骗他孩子说自己是17岁女大学生,实际上是卖淫团伙有组织地从事这样的勾当。这是嫖娼还是性侵未成年人?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第三方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酒后无聊
小伙搜索“附近的人”与女孩发生性关系
“他是到株洲去工作。”陈先生介绍,自家亲属在株洲,因为儿子要考公,亲属给儿子安排了株洲这家酒店复习。
“2023年2月27号中午,他在亲属家吃饭,因为考公结束,亲属就劝他喝了一大杯约6两白酒,他平时也喝酒。回到酒店,他可能自己谈女朋友不顺,心情也不好,就无聊地在微信上聊天,搜索“附近的人”搜到一个女子,谈好了价,对方说是生理期不方便,叫她的一位朋友过来,就发了另外一个女孩的照片。随后20分钟左右,女孩就来到酒店,两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陈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发5个月后儿子被抓,“当时我儿子都上班了,他白天工作,傍晚6点半下班到株洲高铁站做服务志愿者,7月29号晚上9点多,他回到租住的房子,被石峰区公安抓了。”
陈先生回忆,“7月29号他被株洲石峰区公安带走,我们7月30号晚赶到石峰区公安局,民警叫我们签字,我一看罪名涉嫌强奸。民警问我们家里经济条件怎么样,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请律师,我们第三天找了律师,通过律师了解到一些案情。”
陈先生表示,卖淫女叶某并未指控儿子强奸,“他是通过微信转账转了800元,主犯就是在微信上和他聊天的人,有收款码,由主犯把钱转给这个女孩,收款码是女孩的妈妈。而且并不是说女孩报案,是因为卖淫犯罪团伙的主犯之间斗殴,被公安抓了,才招出在株洲组织卖淫。”
>>>明知故犯
男子没有核实女孩未成年应以强奸罪追责
石峰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5年10月出生的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2023年8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拘。9月5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微信昵称“唔”的人,双方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叶某来到酒店房间,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
检方认定事实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开房记录、被害人叶某的陈述,以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检方认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叶某可能是未成年人,未尽到核实义务的情况下,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未成年人
“她骗说是17岁女大学生,职业干这个”
“她确实是未成年,有户籍证明,发生关系时她14岁还差25天,她是广西钦州人。”陈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儿子当时并不十分清楚女孩的实际年龄,“在没进酒店客房门之前,我儿子就问她是哪里的,她骗我孩子说她是湖南一所公立大学的女学生;问她多大,她回答说是17岁。当时我儿子可能没听到,她可能声音也小,她后来在口供里也证实说她告诉了我儿子她17岁。”
前述起诉书显示,经医院检测,叶某身高148厘米,体重34.5公斤。
陈先生认为,儿子就是一时糊涂嫖娼,并非强暴,而叶某是职业卖淫女,“她化了浓妆、涂了口红,穿高跟鞋短裙,根本看不出来是未成年。我在案卷里看到,这个女孩在株洲一直在接客,她涉及的团伙是有组织的,跟我儿子在微信里聊天的就是主犯,专门就干这个事情,就是聊天、接客。”
前述起诉书显示,除陈某某外,另有9人涉案,2023年2月至3月间,均通过微信经刘某等人(另案处理)介绍,支付600元或1600元不等的嫖资,在酒店分别和不满14周岁的叶某等人发生性关系。
记者注意到,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商定以1600元的价格嫖娼,在某酒店客房,其与叶某、胡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3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彭某与周某相约一同嫖娼,由周某找来叶某和胡某某,两人各自在客房,分别和叶某、胡某某发生关系,由周某支付1600元嫖资。事后,彭某认为叶某服务态度不好,周某以此为由要求退钱,胡某某征得刘某同意后退还300元。
>>>延期审理
“法官说有两个翻供的,要退回公安补侦”
陈先生表示,叶某总共涉及两批案件,“第一批是17个被告人,第二批是10个人,我儿子是第二批当中的一个。公安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有记录被抓的,移交到检察院是44人,检察院再起诉到石峰区法院是27人。”
“第一次开庭是今年3月6号,大约20天后,法院给律师发函,说案件延期审理。我去问法官怎么回事,法官说有两个翻供的,要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所以会延长审理期。到8月中旬,法官说还要再延期,还有一名被告人要退回补侦。”
陈先生表示,他们从石峰区法院获悉,涉案者很多,“法院说这个案子就是缺少证据才退回公安补侦。这两批27名被告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法院也说这些人不应该都放在一起,各人是各人的案子,都放在一起,他们也难弄。”
>>>倍感煎熬
“儿子一直没认罪认罚,律师说似罪非罪”
陈先生告诉记者,“我们见不到孩子,我委托律师去会见以后说延长羁押到12月。我儿子一直没有认罪认罚,律师说这个案子似罪非罪,说要做无罪辩护,因为本来就是金钱交易,而且是有组织的,这个女孩本来就是卖淫的,她是自愿发生关系。”
“我儿子初涉嫖娼,这方面是没一点经验,属于初犯偶犯。”作为父亲,陈先生倍感煎熬,“我一个月起码去法院两三次了解情况,我儿子羁押到现在已经1年两个多月。如果觉得我儿子无罪就放,有罪就判,不要让我们煎熬,我们生活还要往下走,这个事情本来就很冤,我们是家长,我们不会说无动于衷,其他家长我不管,但是我是他父亲,我们会坚持到底。”
>>>第三方律师说法
男方不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算不算性侵?
“我认为单纯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不构成强奸罪。”知名律师王利华受访指出,男方不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才是强奸,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中都一概推定男方应该明知对方是幼女。
王利华坦言,“事实上,组织卖淫的和卖淫女都是谎报年龄,而且打扮很成熟,卖淫女也是竭力掩饰自己的年龄,男的很难判断女方的真实年龄。”
“要对方提供身份证才能排除幼女的可能性,但是卖淫女又会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吗?显然现实情况来看难以知情。”
王利华称,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来说,一个幼女卖淫案件中十多位男性因为嫖娼被判强奸罪,有违大多数人的认知。从社会普遍认知和价值观来看,在刑事风险情况下,一般男子从内心应该是不愿意跟卖淫的幼女发生关系,“当然有的男子确实应该明知,案情确实符合强奸罪的构成,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
王利华指出,法理上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未满14岁(视为没有充分的辨识能力),所以跟女孩发生关系(由于没有辨识能力),视为侵犯性自主权违背了妇女意志。
法律本来规定,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是现在通常就推定行为人明知(除非非常特殊情况,有铁证证明确实不明知是幼女,实践中基本上很难认定),所以实践中只要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都按强奸定罪了。
王利华直言:“我觉得这样不看证据以定罪为原则,导致打击面过大,纠枉过正。其实要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幼女卖淫,重点应该打击的是不法组织者。” 原文地址:https://news.creaders.net/society/2024/10/09/2782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