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口罩混充台制 加利负责人林明进连带赔偿卫福部1013万元
加利负责人林明进用中国口罩混充台湾制口罩,今被判刑3年6月,另与加利赔偿卫福部1013万余元。(资料照,本报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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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士林地院审结加利公司混充中国口罩案,批负责人林明进明知医用口罩属防疫物资,且4年前正值全球防疫期间,医用口罩为国人必备品,仍向中国厂商进口非医用口罩进行贩卖,且林名下另间特建公司不得制造儿童口罩,仍违法制造,今天除对林明进判刑3年6月,加利、特建缴罚金共80万元外,林明进另应与加利连带赔偿卫生福利部1013万多元。
4年前加利公司被卫福部列入口罩国家队成员,以每片口罩2.7元价格交由政府征收;然负责人林明进被查出与中国人士熟悉,涉以每片1.49元,进口中国安徽安景瑞公司非医疗用口罩逾467万片,充作加利医疗口罩以赚取差价。
加利另以低于市价向经济部征用的不织布厂商,购入医疗用口罩原料熔喷不织布共9792公斤,却以中国制口罩混充缴交牟利。林明进同时身为特建负责人,明知特建不能制造医疗口罩,仍违法制造儿童医疗口罩。
士院今宣判指林明进否认犯行,但依证据可认林明进犯诈欺罪与非法制造医疗器材罪,决定对林明进并判有期徒刑3年6月,另要加利、特建各缴罚金40万元、共80万元,同时没收不法所得熔喷不织布原料9792公斤,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士院今同时审结卫福部向林明进、加利提起的附带民事求偿,指经卫福部核算后,共有1620个药局协办加利口罩退换事宜,进而衍生「换货服务费」与「包装补贴费」共计975万余元,加上37万的邮资费用,判林与加利应连带赔偿卫福部1013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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