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载无急迫性病患鸣警笛闪灯肇事 挨罚6万打官司败诉

2024-11-08 16:00来源:未知
彰化县一辆民间救护车响警笛亮警示灯肇事,挨罚6万元,法官认为无急迫性却不当使用警笛与警示灯,判决救护车公司败诉。(记者张瑞桢摄)

彰化县一辆民间救护车响警笛亮警示灯肇事,挨罚6万元,法官认为无急迫性却不当使用警笛与警示灯,判决救护车公司败诉。(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彰化县一家民间救护车公司所属救护车,去年3月载老人到医院门诊,老人病情并无急迫性,救护车却沿路鸣警笛闪警示灯疾驶而发生车祸,被人检举不当使用警笛与警示灯,彰化县卫生局处6万元罚锾,这家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指老人有呼吸急促等症状,具有送医急迫性,法官却认为这是例行回诊,不符合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紧急」,判决救护车公司败诉,全案确定。

判决书指出,彰化县一辆民间救护车公司,去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到彰化县一家私立护理之家载送老人病患,到员林市的医院门诊途中,与他人发生车祸,被检举非执行紧急救护工作,却一路响著警鸣器、开启红色闪光灯,彰化县卫生局认检举无误,处罚6万元,所属的民间救护车公司不服裁罚,请愿驳回后,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诉讼。

救护车公司指称,送病患就医,是否情况紧急,应由现场救护专业人员判断,紧急医疗法第17条规定,救护车非因情况紧急,不得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此规定无非是基于交通安全,应由警察判断取缔,认定属实,才能移送地方卫生主管机关裁处,彰县卫生局裁罚有法律适用的违误,声明原处分均撤销。

这家公司还强调,老人患者虽是到医院的门诊回诊,但通联记录显示,这家护理机构于当天上午9时40分、10时3分联系救护车公司,并未提及是送门诊,且救护车的救护员到护理之家时,老人病患呼吸急促、伤口有感染、血氧不稳,有立即就医的急迫,不能仅以看门诊,即认定非紧急勤务。

法官则认为,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是指赶赴紧急伤病现场或送医途中,救护车赶赴伤病现场或送医途中,得使用警示设备,取得优先路权,抢先到达医院,确保紧急伤病患生命健康,但如非属情况紧急,却使用警示设备,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得裁处罚锾,避免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法官强调,民间救护车公司,接受护理之家预约,因护理之家已设有护理人员,能依专业判断住民(老人)的医疗需求,此护理之家给法院的公文记载,老人大腿外侧有一处开刀伤口久未愈合,定期挂号回诊,又因身体虚弱,无法乘坐轮椅过久,所以每次门诊皆安排救护车来回接送,且于就医的两天前(3月26日)即预约救护车,显示这趟载送老人的任务,并非处理具有急性、严重性的紧急伤病,不符合「情况紧急」,至于该公司另提老人有呼吸急促等症状,是审理时才提出的新攻击方法(新证据),尚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能审酌,据此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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