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4次...国中小女友怀孕生子 男大生被送法办
周姓男大学生,与国中小女友发生4次性行为,致对方怀孕产子,被法官依犯对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共4罪,并应执行10个月徒刑,但念及周男一时失虑,且在小女友生产后购买产后所需及婴儿用品并表达调解意愿,予以宣告缓刑3年。 (情境照)
〔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周姓男大学生透过交友软体结识国中少女「小美」,双方并交往成为男女朋友,且发生4次性行为,致小美怀孕产子,被小美的家长告上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审理,认周男犯对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共4罪,并应执行10个月徒刑,但念及周男一时失虑,且在小美生产后购买产后所需及婴儿用品并表达调解意愿,予以宣告缓刑3年。
周男于去年2月间透过交友软体「探探」认识就读国中、未满16岁的小美,双方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并于去年3到5月间,征得小美的同意,双方共发生了4次性行为。直到去年12月间,小美因怀孕到医院就诊,而为社工人员通报警方处理;周男并被苗栗地方检察署依法起诉。
法官审理,认周男明知小美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思虑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仍与小美为性交行为,更使小美因而怀孕、生子,影响小美之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与人生规划,核犯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共4罪。
惟法官念及周男行为时年纪尚轻,血气方刚,对性冲动之控制能力较弱,与小美为男女朋友,并因两情相悦,一时失虑下犯案,情有可原,且周男犯后坦承,于小美生产后购置产后所需物品及婴儿用品,并表达调解意愿,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一切情状,各处4个月徒刑,并应执行10个月,并宣告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及接受法治教育2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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