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POL未纳台湾为政治牺牲专业 中国紧箍咒无解?

2024-11-08 11:01来源:未知

台湾争取以观察员身分参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多年,却因中国阻挠,持续未能如愿。不过,根据INTERPOL官方文件及专家法律见解,INTERPOL实无正当理由受中国的政治紧箍咒影响,牺牲全球安全。

●法网恢恢疏漏台湾 不利全球安全

第92届INTERPOL大会4至7日在英国苏格兰格拉斯哥市(Glasgow)举行。前来参加周边会议的警政署国际组组长林妙龄告诉中央社,台湾遭INTERPOL排除就像一般人没被拉进LINE等通讯软体的聊天群组一样,必须靠在群组内的「好友」通风报信。 这意味台湾必须仰赖其他国家的善意、以及个别国家对特定案件或议题的重视程度,以取得打击或预防犯罪所需情资;不在群内的台湾也无法即时与各国分享资讯、贡献专业。

同样在格拉斯哥与会的警政署刑事局国际刑警科科长李昆达举例,台湾早在10多年前即开始针对日益国际化、手法持续翻新升级的诈欺活动向个别国家提出警告,原因包括「专业能力」极具「国际竞争力」的诈欺组织已从台湾扩散至亚洲其他地方,进而广及欧洲等更远地区。

然而,台湾无法透过INTERPOL通报各国,不少国家甚至对台湾的示警不以为意。如今许多国家深受诈欺所害,近3年还有欧洲国家主动请求台湾分享执法经验和专业知识。李昆达感叹,这些明明都是好几年前就可以做的事。

打击犯罪忌讳「千金难买早知道」。INTERPOL有19个资料库,台湾都无法使用,甚至无法即时接获最高级别缉捕通报「红色通报」(Red Notice)。等到台湾知悉有遭缉捕的外籍人士隐匿台湾,或者其他国家得知有重大嫌犯从台湾辗转入境,可能已「太迟」。近日轰动一时的西班牙诈欺要犯在台隐匿身分5年、成功开启事业第二春,即是一例。

尽管如此,林妙龄强调,台湾的刑事侦查能力已获其他国家肯定。

知名案例包括2016年东欧犯罪集团骇入第一银行系统,远端遥控并自ATM盗领新台币近8400万元。类似案件之前曾发生于欧美30多国、逾100间银行,但林妙龄说,短时间内成功掌握、逮捕关键人物的,只有台湾。刑事局后来也获邀前往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分享执法经验。

●中国政治干预 INTERPOL未能谨守专业独立

然而,中国似乎不乐见台湾直接与其他国家进行司法合作。曾任驻外警察联络官近13年的李昆达告诉中央社,由INTERPOL经手的台湾与其他国家的联系,所有讯息都看不见台湾及相关国家承办警官的联络资料,因为「被抹掉了」。

更荒谬的是,其他国家经由INTERPOL与台湾联系往来,「北京都会收到一份复本」。

李昆达指出,按现有安排,其他国家可以透过INTERPOL向台湾发送合作请求及其他资讯,但必须由INTERPOL法国总部转交日本的中央警政单位通知台湾,而来自台湾的回复也必须循此路径抵达洽询国家。

过程中,来自台湾的讯息一进入INTERPOL,所有具「国家」意涵的表述就会被「修改」、遭强制加入中国元素,例如改为「中国台湾」(ChinaTaiwan)。

这显然违反INTERPOL自我标榜的「独立性」和「政治中立」。李昆达指出,中国在INTERPOL的影响力和法律战没有弱化迹象。

●INTERPOL成员不限主权国家 台湾并非只能成为观察员

李昆达接受中央社采访时提到,相较于正式成员身分,台湾争取成为「观察员」无关会员代表权、也无涉主权议题,较不易引起争议。此外,根据规定,只要INTERPOL邀请,非成员国即可以观察员身分参加大会。

然而,观察员无法使用INTERPOL资料库。同时,在INTERPOL现有196个成员中,并非所有成员都是国际法意义的「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或State),而是也包括有治理当局、能自主运作的非主权国家实体(country),例如位于加勒比海的荷属阿鲁巴(Aruba)、荷属圣马丁(Sint Maarten)等。

专精国际公法和宪法研究的英国华瑞克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学院教授郭铭松向中央社指出,无论INTERPOL章程如何规定,即便仅允许States成为正式成员,只要台湾视自己为国际法意义的主权国家(State),即可尝试争取。争取成为正式成员、或是仅寻求「有意义参与」,是台湾的选择。

郭铭松不讳言,其中牵涉的不仅是法律,还有政治问题。他提到,台湾考量的因素或许有七大工业国集团(G7)成员等「理念相近伙伴」给台湾划定的「有意义参与」界线。

G7国家和欧盟目前仅在不以「主权国家」为资格前提的国际组织支持台湾成为正式成员。

然而,INTERPOL不仅不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其章程针对成员资格,使用的也是country,而非State一词。

2017年于北京举行的第86届大会上,INTERPOL通过GA-2017-86-RES-01决议,其中提到应将INTERPOL章程中的country解释为State,并仅开放主权国家(State)成为正式成员。

决议附件并提到,考量是否给予正式会员资格时,一个重要因素是提出申请的实体是其他跨政府组织的成员,特别是联合国正式成员或观察员国家(Observer State)。

不过,重要著作包括INTERPOL法律专书的国际公法学者、律师贝里(Stephen Bailey)曾于2022年撰文指出,GA-2017-86-RES-01决议是试图以「解释」掩饰对INTERPOL章程的实质变更,却未遵循既定的章程修订程序。

贝里强调,无论从章程本身、或是成员实际组成判断,INTERPOL的正式成员为countries,成员资格不应与主权国家(State)地位挂勾。

贝里并以台湾为例指出,台湾在1961至1984年曾为INTERPOL正式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申请成为INTERPOL正式成员,并要求INTERPOL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唯一合法「中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年成功入会。根据INTERPOL的历史文件,台湾方面因为拒绝接受作为中国支局(sub-bureau)续留INTERPOL的安排,而选择退出INTERPOL。

根据INTERPOL内部相关分析报告,中国会籍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及中华民国(ROC)在联合国的争议相似,皆涉及「中国」(China)代表权问题。

拥有近2400万人口、境内机场人流量每年可达7200万人次的台湾,因此无法透过INTERPOL向世界各刑事警察机关提供、或取得协助。贝里指出,这是跨国警务合作一大盲点。

INTERPOL是否能为了全球安全,勇于抵抗北京的政治操作,有待观察。同时,当台湾加强反制北京扭曲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反对北京将决议与「一中原则」挂勾,台湾如何在争取参与INTERPOL的论述和行动上提升打击精准度、采取更创新进取的作为,或许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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