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盐、台绿各自独立?法界人批法官见解谬误 南院回应了
有法界人士批判对于台盐公司与其子公司台盐绿能的法律关系,台南地院(见图)强制庭法官看法悖离最高法院判决的见解。(资料照,记者王俊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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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盐公司前董事长陈启昱涉在任内成立子公司台盐绿能,与台绿主管及民间厂商在光电产业涉舞弊、掏空台盐资产不法获利,检方查办声押,陈未出现一审重裁庭、落跑。台南地院于10月24日裁定指台盐与台绿是两独立的公司法人,台绿不是证交法所说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所以陈启昱所为不符证交法171条内构成要件。对此,有台南法界人士直呼离谱!地院法官看法悖离最高法院判决见解。
法界人士指,台盐是上市公司,台盐绿能是台盐成立的子公司,陈启昱时任台盐董事长与其他被告共谋成立鸿晖公司掏空台盐、利益输送,并以台绿公司从事不合营业常规及不利益交易,实与台盐母公司自己从事不合营业常规与不利益交易无异,子公司与上市母公司所为是一体的,这在最高法院多个判决都看得到,为何南院强制处分庭法官的看法会悖离最高法院判决见解?难道法官不懂这法律吗?
法界人士说,台南地院院长沈扬仁过去在最高法院服务时,也参与过这类案件判决,沈院长应该很清楚这法律规定。而南院强制庭法官驳回南检声押时,竟对外发布新闻说台绿虽是台盐转投资成立的公司,但两家公司是分别独立的公司,台绿不是证交法所说的发行有价证券公司,所以无从认定陈启昱等5名被告犯罪事实与证交法第171条第1项2、3款的构成要件相符,法官如此谬误法律见解,不禁让人觉得离谱。
台南高分院发回地院重裁的裁定新闻稿也举出最高法院几个判决指,上市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实质一体性,地院裁定说台绿不是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称不符合证交法内构成要件,尚有未合;陈启昱是否以台盐董事长身分,使台绿做不利益交易,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害,是有研求余地。
台南地院回应说明,法院已取消裁判送阅制度多年,且本案还在侦查中,事涉侦查秘密,在裁定结果对外谕知前,南院院长与行政庭长无从事先知悉裁定内容,南院新闻稿是基于法官裁定内容与侦查不公开原则,简要整理及说明,基于审判独立,对于法官心证理由全然尊重,不会有任何干预影响,是南院坚定捍卫的界线。
至于台南高分院发回地院的裁定提到,陈启昱各次犯行时是否仍是台盐董事长?是否利用此身分使台绿做不利益的交易,陈等5名被告是否为共犯?有无犯嫌重大?有待原审进一步调查认定。南院说,尊重南高分院发回意旨,但法院是审判机关,强制庭法官审酌重点,在于检察官提出的事证是否达到犯罪嫌疑重大及是否符合羁押事由与必要性等,强制庭法官无调查证据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