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团首脑妻竟有共犯口卡照片 台中两律师被控泄密法院判无罪
中检起诉两位律师泄密罪,但台中地方法院却认为,方女手机的共犯口卡照片,应为另一证人提供,且方女是附和检方的侦讯叙述,证词不足采信而判决两位律师无罪。(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地检署侦办一起诈欺集团案,该案主嫌陈姓男子委任林姓律师与谢姓女律师辩护,检方却查出陈男的妻子方姓女子,不但得知侦查机密,而且手机内还有同案费姓女被告的口卡照片,认定是林、谢两位律师泄漏侦查机密,依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起诉,台中地院审理时,认为方女前后供词不一,且方女是在检察官侦讯时,因担心被咎责伪证罪,因此附和检察官的叙述,判决两位律师无罪。
台中地检署起诉指控,中检侦办一起诈欺集团案(另涉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2022年9月19日拘提陈姓嫌犯等9人,其中,陈姓被告与费姓女被告2人被交保,其余声请羁押获准,同年11月29日,检方再度拘提陈、费等另一被告共3人,声押并禁止通信接见,却被台中地方法院驳回,后经中检抗告2次,迟至2013年2月17日才获准羁押,陈男委任林、谢两位律师辩护。
陈男的妻子方女于LINE成立群组,用以联系律师等人,林律师于陈男羁押前后,透过LINE等软体,告知方女有关陈男涉入诈欺案的同案被告费女等人,已经指认陈男是犯罪集团负责人等侦查秘密,2023年2月17日陈男被羁押后,方女到林律师的法律事务所,由谢律师与方女会谈,谢律师竟提供陈男诈欺案相关电子卷证给方女浏览,并告知同案被告费女等人,已经指证陈男是犯罪集团负责人,方女并翻拍电子卷证中,关于费女的口卡相片,检方认定这两位律师,触犯刑法第132条的非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而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两位律师都否认检方上述指控,林律师辩称,他没有联系方女,方女得知的侦查内容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抗告书中都有记载,抗告书有寄送至陈男住处,方女是看到抗告书得知共犯指证陈男,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未取得陈男诈欺案电子卷证,无从提供给方女拍摄费女口卡照片,谢律师则辩称她没有参与陈男的羁押程序,也没看过卷证,方女拍摄费女口卡照片时,她不在场。
法官认为,方女侦查中证称,林律师有提到费女指认陈男部分,谢律师给她看电脑档卷宗,告诉她费女等人指认陈男,但方女又于台中地院审理时说,丈夫陈男未被羁押前,家里收来检方抗告书时,她就知道丈夫陈男被共犯指认一事,两位律师虽有提到这件事情,但不算是跟她讲,是律师跟陈男讲电话时,她听到的,法官认为方女供述前后不一,真实性及凭信性有疑。
另外,针对谢律师部分,法官也认为,方女进入律师事务所仅停留2分钟,应无充裕时间得以阅览卷证,或讨论陈男涉入诈欺案情,方女证述亦有可议之处。
法官强调,方女于台中地院审理时作证说,因丈夫陈男收到抗告书,故得知诈欺案内情,此说堪可采信,亦可证明方女并非仅靠两位律师,得知侦查消息,至于方女手机内的费女口卡照片,方女原本宣称是谢律师提供卷宗给她翻拍,之后改口说是另一名证人提供,法官勘验方女侦讯笔录录音,检察官询问方女,是否谢律师提供?方女答复说,她不是很确认,检察官又说,「妳不要这样子讲啦,妳这样讲,我可能办妳伪证喔」,方女答复「没错」。
法官认为,方女担心受伪证罪责,附和检察官的叙述,中检起诉两位律师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举证仍有合理怀疑,判两位律师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