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盐绿能弊案延押2月 鸿晖负责人「恐失明」求交保驳回不得抗告

苏俊仁涉台盐绿能案,法院裁定自9月28日起延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他声称罹患黄斑部病变恐失明声请保外就医,台南高分院认可戒护就医,驳回抗告。(资料照)
涉入台盐绿能弊案的鸿晖公司负责人苏俊仁,被指控藉转投资图利关系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法,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禁见2月,苏男主张黄斑部病变须保外就医提抗告,不过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认为可以戒护就医,驳回抗告。
检方指控,苏俊仁是鸿晖公司负责人,与同案被告多名台盐绿能前主管合作,将本可由台盐绿能承揽的太阳光电土地开发与整合服务,媒合转予鸿晖公司与晁旸公司,以不利益交易拦截利润,导致台盐绿能蒙受重大损害,涉加重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别背信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
苏俊仁9月24日具保获释,但经台南地检署抗告,2天后再度讯问,认为仍有羁押原因与必要,因为他的行为最轻可以处罚5年徒刑,而且金额达数千万元,与共犯供述有出入,还有大量证人等著诘问,也有逃亡、勾串或灭证风险,如果只是具保或电子监控,很难确保诉讼程序完整。
台南地院9月28日裁定延长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不过苏男与辩护人抗告称,他已经罹患黄斑部病变,需要即时接受眼内注射或光动力疗法,否则左眼恐永久失明;原裁定没有查明看守所医疗能量,也没有向医院确认治疗急迫性,仅以可「戒护就医」不准保外就医,此部分没有调查清楚,要求撤销发回。
台南高分院认为,从羁押期间戒护就医资料,可以看到苏男的医疗权益没有受限制,看守所有定期诊疗与戒护就医制度,符合法规,他的情形不合刑诉法114条可以停止羁押要件,羁押原因持续存在,原裁定用法没有错,所以依刑诉法412条裁定驳回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