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载「猪仔」4分钟爽赚2千元 不知反省改判囚+罚2千

2024-11-16 18:00来源:未知
成姓大学生4分钟赚2000元,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入狱2个月。示意图。(资料照)

成姓大学生4分钟赚2000元,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入狱2个月。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成姓大学生2022年接获诈欺集团上级的示,骑机车载卖银行帐户黄姓男子到汽车旅馆面交,4分钟路程爽赚2000元,黄男交付帐户后沦为「猪仔」,被囚禁于摩铁。警方救人后,循线查到成男,他辩称不知情,一审法官采信判决无罪,二审却认为,成男坦承「可轻松赚2000元,我为什么不赚?我受利诱是很正常的」,显然他有帮助犯罪的不确定故意,还一再强调自己轻松赚钱并无不妥,不反省自己行为,依洗钱罪改判2月徒刑,再并科罚金2000元。

判决书指出,成姓大学生身兼抖音网路娱乐直播工作,他接获诈欺集团「灿树」指示,到幼儿园载黄男到距离1.1公里外汽车旅馆,即可爽赚2000元。

成男把黄男交给在摩铁等候的诈欺集团监控手,黄男随即被「控房」囚禁在房间内,他伺机打电话求救,警方救出黄男等卖帐户猪仔,再过滤路口监视器画面,循线查到成男。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时,成男辩称他不知情;黄男供称,车程中告诉成男自己缺钱,想要把帐户交给「灿树」赚钱,他还问成男读哪所大学?成男则辩称,不到10分钟即可赚2000元,比做直播一天的收入还高,没有不赚的道理;但他不知黄男卖帐户,「灿树」事后也没给他2000元酬劳。

台中地院一审采信成男辩词,判决无罪。中检提起上诉,质疑一审判决错误,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则有异于一审的见解。

二审合议庭提出两项违反常理之处,其一是,案发时间是中午,黄男可随意搭公车或计程车,何必由成男专程接送?其二是,车程仅1.1公里,搭计程车费用仅150到180元,成男4分钟赚2000元,显然不合理。另外,黄男作证说,他于车程闲聊时曾告诉成男,他到摩铁是交付存折赚钱,纵使黄男没有明确告知卖帐户内情,但以一般人的智识程度与生活经验,成男对于「灿树」以显不合理的高薪,聘雇他做无技术性与特殊性的载人工作,成男应能预见这是帮助犯罪。

法官还指出,成男承认,当时觉得轻松载人,「有2000元能赚,我为什么不赚?有这样高的报酬,我当然会受利诱,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成男虽没有参与诈欺与洗钱,但他贪图利益,受指示载人,造成检警不易查缉犯罪人,助长社会犯罪风气,犯后还屡屡强调,他接受轻松赚钱的工作并无不妥,未能反省自己行为已是帮助诈欺与洗钱,依洗钱罪判刑2月,得入狱执行,再并科罚金20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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