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挖保安林14颗竹笋 被判刑6月吞罚款51万元

2024-11-17 17:38来源:未知
基隆一名60岁翁姓男子今年5月17日下午,持铲刀前往中正区某保安林内,偷挖14颗竹笋,离去时被民众发现报警处理。示意图,与新闻无关。(资料照)

基隆一名60岁翁姓男子今年5月17日下午,持铲刀前往中正区某保安林内,偷挖14颗竹笋,离去时被民众发现报警处理。示意图,与新闻无关。(资料照)

〔记者吴升儒/基隆报导〕基隆一名60岁翁姓男子今年5月17日下午,持铲刀前往中正区某保安林内,偷挖14颗竹笋,离去时被民众发现报警处理,最终被函送法办,并查扣铲刀及竹笋。基隆地院近日审结,认定翁男触犯森林法,判处有期徒刑6月,并罚51万元,查扣铲刀没入,全案仍可上诉。

检警调查,翁男明知该片保安林为国有土地,属于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管理,却于案发当时持著铲刀前往该处竹林内,挖取14颗竹笋。

翁男走出来后被陈姓民众发现,随即通报警方,查扣铲刀及竹笋,并转知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宜兰分署。

检察官侦讯时,翁男承认有持铲刀到竹林内挖取竹笋,也知道该片土地为国有地。讯后,检察官依森林法中第52条第1项第1款在保安林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将翁男起诉。

法官认为,翁男恣意窃取国家森林资源,已对国家财产及森林保育工作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已触犯保安林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将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百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而翁男犯后坦承犯行,且窃取的森林副产物性质并非贵重价值、低微,犯罪所生实害难认重大,其情可悯。故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予减轻其刑。

法官考量翁男犯后尚见悔意,恶性亦非重大,判处他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51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3千元折算1日,扣案铲刀没收。

基隆地院近日审结,认定翁男触犯森林法,判处有期徒刑6月,并罚51万元,查扣铲刀没入,全案仍可上诉。(记者吴升儒摄)

基隆地院近日审结,认定翁男触犯森林法,判处有期徒刑6月,并罚51万元,查扣铲刀没入,全案仍可上诉。(记者吴升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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