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国「包二奶」生子 怨原配身体有臭味判赔120万
吴男于中国「包二奶」并产子,还辩称妻子身体产生异味,导致他兴趣缺缺,一审与二审判决他与小三(二奶)应赔偿原配120万元确定。(情境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湾刘姓女子与吴姓男子结婚20多年,吴男到中国经商(台商),却与中国贺姓女子婚外情(俗称包二奶),他并把两人的私生子带到台湾,刘女于2022年得知后控告吴男与贺女索赔200万元,吴男辩称,妻子刘女身体有异味,他兴趣缺缺,一审认定婚外情属实,判决吴男与贺女应赔偿50万元,原配刘女上诉二审,指2人侵害她的配偶权情节重大,应再赔偿70万元,二审认为有理由,判决应再赔偿70万元,与一审合计共120万元,判决确定。
判决书指出,原配刘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权之诉,她指控丈夫吴男,于2008年间到中国发展事业,与贺女婚外情并生下儿子,吴男还把儿子带到台湾,设籍于吴男的户籍地,另外,吴男还出钱给贺女于中国设置公司,显示吴男与贺女有通奸的不法侵权行为,导致她精神受相当痛苦,两人应赔偿200万元。
台中地院一审时,吴男答辩说,他在中国经商多年,妻子刘女不愿共同前往,也不愿到中国探视,夫妻情分已薄弱,另外,妻子刘女于2010年起,「身体产生异味」,却拒不治疗,导致他兴趣缺缺而分居长达12年,两人婚姻触礁、情谊已尽,贺女则强调自己是产子之后才知悉吴男已婚,刘女请求200万元赔偿过高,两人仅同意赔偿10万元。
一审认定,吴男与贺女婚外情且生下儿子,足以认定两人不正常往来,已逾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破坏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且情节重大,不过,衡量双方身分地位、资力等状况,应以赔偿50万元为适当。
刘女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声明2人应再赔偿70万元(与一审合计120万元),理由是丈夫吴男与中国籍贺女,不但生下儿子,还于2018年5月起同居至今,侵害她的法益且情节重大,应再赔偿她精神慰抚金;吴男答辩则与一审相同,都是指称刘女身体有异味,拒不治疗等俩人分居逾10年以上,夫妻情分淡薄等,贺女则答辩说,她不知吴男已婚,生下儿子才知道,且两人同居却未同床共眠,声明驳回刘女上诉。
针对贺女辩称不知吴男已婚,二审法官认为,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吴男已经40多岁,贺女岂有不查证吴男是否结婚之理?辩词不足采信,至于吴男辩称发妻刘女有异味,这与是否侵害配偶权无关,两人侵害刘女配偶权,造成刘女精神痛苦,判决两人应再赔偿70万元,与一审合计应赔偿120万元,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