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告与小女友在公园「爱爱」 获判无罪
2024-11-20 16:00来源:未知
男子被告与小女友在亲子公园「爱爱」,获判无罪。图为苗栗地院。(资料照)
〔记者蔡政珉/苗栗报导〕刘姓男子透过交友软体结识少女小又(化名),之后刘男因被控与小又在苗栗县竹南镇狮山亲子公园发生性关系,但小又当时仅13岁。不过,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审理后,认为无确切证据可确信刘男当时确实与小又发生性关系,因此判处刘男无罪。
小又称,2022年间使用交友软体认识认识刘男后交往,之后因刘男屡次要求见面,2人便约在狮山亲子公园,之后刘男便将小又带到无障碍厕所褪去小又衣裤发生性行为。
小又说,当时曾透过社群软体告知刘男,自己仅13岁将满14岁。刘男则称,确实曾跟小又前往狮山公园,但并未发生性行为,且交友软体的最低使用年纪是18岁,所以他认为小又已经满18岁。
法官审理时,发现提交的小又验伤单确实记载小又阴部有「处女膜环12点钟陈旧型撕裂伤」。但法官检视纪录后,发现小又与刘男交往前曾与另一名王男交往,并且发生性关系。法官因此难以认定小又阴部伤势为刘男造成。
法官认为,刘男针对是否曾与小又发生性关系先后称「好像有」、「没有印象」、「忘记了」、「不知道」等语,确有避重就轻之嫌,但无其他补强证据,无法认定刘男确实与小又发生性行为,因此判处刘男无罪。